實驗室申請辦法

申請資格、程序及使用期間:

  1. 申請資格:凡本院醫師或醫事人員申請院內、外研究計畫核准,且需有實驗桌方能進行者,在本院無實驗室空間得申請使用。
  2. 申請方式:
    1. 申請人得依研究需要,檢具下列資料向教研部提出申請:
      1. 申請書(附件一)。
      2. 研究計畫書(已獲得研究資助者請附計畫核定影本)、個人最新之科技部AB表。
      3. 切結書(附件二)。
    2. 教研部依申請者資格、申請文件、計畫之優先性、申請先後順序等條件,於30天內完成核定程序。
      1. 申請人之優先性依科技部之RPI或CJA值高低排行。
      2. 研究計畫之優先性依科技部計畫、中央政府及衛生主管機關、學校與院內補助研究計畫、其他機構或廠商補助研究計畫之次序排行。每次申請使用期限最長壹年,如需繼續使用,應於期滿前二個月提供書面報告研究成果及後續計畫向教研部申請,經同意後得延長。
      3. 研究計畫之經費如屬院外計畫者,申請人得繳交實驗計畫總金額之10%,做為實驗室管理費用;如屬本院院內計畫者免提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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